輔導會、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符合資格者請於二月十六日至三月十六日申請
(本報訊)輔導會九十七學年第二學期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自二月十六日至三月十六日止在各縣市榮服處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輔導會表示,獎學金核發對象為: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等,且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另外,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助學金核發對象為:公費就養榮民及其遺眷家境清寒之在學子女。
獎、助學金申請條件:
一、獎學金: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高職(以上不含公費生、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乙次以上。
二、助學金: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高職(以上不含公費生、軍費生)、國中、國小在學者。
獎、助學金申請規定:
一、榮民子女限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不含工讀性質且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書者),年滿三十歲前(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
二、榮民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
三、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四、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榮民證(或遺眷證)驗畢歸還、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亦可)、申辦人印章;申請子女獎學金者,另須檢附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影本;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獎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述資料外,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輔導會提醒欲申請榮民注意事項:
一、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二、具領「贍養金」之「就養榮民」,請申辦後備司令部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又訊)榮民榮眷基金會九十七學年第二學期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自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三月十六日止,向各縣市榮服處提出申請。
基金會表示,凡屬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子女、就養榮民遺眷之子女、就養榮民身心障礙戶子女及中低收入戶榮民遺眷有三位子女以上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就讀教育部認可國內研究所及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非政府機關公費生)均可於註冊後,檢附榮民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或榮服處開立之遺眷證明)、學生證、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就養證明資料、身心障礙者之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資料提出申請。
詳情可至榮民榮眷基金會網址:http://210.69.190.67/~fund/www/welcome.html查看。
助學金額:國內碩、博士研究生一萬元;私立大專院校及五專部四、五年級學生(日間部)一萬五千元。公立大專院校、各大專院校進修部、私立五專制前三年級與私立高中、高職學生一萬元;公立五專制前三年級與公立高中、高職學生七千元。
基金會表示,研究生申請助學金以碩士班第一、二年,博士班第一至四年為限;榮民或配偶任公職(含國營事業、支領統一薪俸、實施用人費率機構)已納入公保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已婚或有職業者、公費生、空中大學、軍警校生、補習學校、暑、寒期、短期進修者、在職進修(不含工讀生)、在職專班、進修學分班、及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延修生、延畢生或逾期申請者等,均不予受理。(點閱次數:552)